天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审计验资(塘沽/ 开发区/滨海新区)
一、行政许可范围:辖区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属网上并联审批”(审批机关: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 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开业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资信证明;
7、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9、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11、企业业务人员情况表;
12、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50万元人民币。
七、行政许可期限:
(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