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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