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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业担保,避免大量时间浪费在银行

    2024-12-28 09:32:02 89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商业保函是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具的。

    首先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承担的责任相同,可以完全互换。区分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就看该保函是谁出具的,即有相关机构的公章及相关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履约保函相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优点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对承包方而言,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优化资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对业主方而言,能合理制约承包方行为,维护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履约保函的用途有哪些呢?

    适用于任何工程中需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于工程承包、转包等;

    保函金额通常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5~10%。

    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

    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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