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单位日前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可自行处理。
据了解,本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已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
独立保函的运作机制是“先赔付、后争议",提高了担保效率,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严厉。独立保函制度对担保人权利的保障,是在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
关于欺诈,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指出,-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一审判决援引上述规定作为欺诈认定的依据。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等三方担保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或企业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不但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而且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此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电力、通信、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分别按5%和4%的标准,缴纳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开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金额高不过200万元。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担保人(银行、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应承包商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缓解企业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它是一种防止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以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来保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以及顾主破产情况下,可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承包商通过银行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承包商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如期按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也可按建筑承包企业为单位提供担保,如果承包商没有如期支付民工工资,将由担保银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