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审批全流程介绍
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审批全流程介绍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非金融企业涉及到央视驻地方企业的或者涉及到投资敏感国家地区的,需要适用核准管理。审批类型属于前审后批,审批依据是《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合作司,决定机构是商务部。申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允许对外投资:〈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或技术。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预审核
(三)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理方式一般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36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办结时限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