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眼科诊所设置所需材料: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设有急救室、诊室、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炉;
(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