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级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生产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A 证);
2、专职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由以前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80% ,增至100 %;
3、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