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无负责人)代办口腔医疗机构
口腔诊所设置条件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科的部分诊治工作,需设置诊室、处置室、设备间、无菌室、室、清洗室、医疗废物间、卫生间;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执业满5年的口腔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处置室使用面积8-10平方米;
(四)诊室内有上下水(洗手池);
(五)先清洗再再无菌室(中间要有传送口,),无菌室要有柜子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1)牙椅
(2)医师座椅
(3)高速轴钻
(4)低速弯机
(5)打磨机
(6)无油空压机
(7)锅
(8)紫外线车
(9)内窥镜
(10)手术灯
(11)痰盂
(12)器械盘
(13)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4)病历书写桌
(15)口腔检查器械
(16)洗手盆
(17)医用垃圾桶
(18)药品柜
(19)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我公司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