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生产责任制、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6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八)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