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私募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对首批异常私募下发红头文件,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我们律所是长期服务私募公司,快速帮助企业解决合规经营问题,有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首批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红头文件
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首批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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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知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经营异常机构,主要是《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第(四)、(六)两类经营异常情形。
第(四)类“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中基协的通知:《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类“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中基协通知:根据中基协〔2022〕37号文要求,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上上述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不同之处
本次《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109号)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监管部门联合“构建监管合力”清理整顿私募基金行业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实践,迈出了打击乱私募、出清伪私募的实质性步,是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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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不同,管理人在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的要求和公示也有所不同,上面是本次通知异常机构和曾经的《三•二七公告》的相关对比。
注:《三•二七公告》——中基协曾在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简称《三•二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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