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惠政策
德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惠政策
德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惠政策
般而言,德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二款规定,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较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