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税局需要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