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如何避免“非正常专利申请”?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
部分企业发明人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变成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
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2、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3、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