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必须与存折(单)余额相等、币种一致。
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如未满三个月支取,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企业打算与某机构或客户进行商业合作,对方需要该企业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资金证明来证明其企业的资金实力,有的企业往往没有那么多的大额资金,就必须从市场中寻找资金方,并将资金进入该企业银行账户,来实现企业出具对账单或资金证明的目的。资金进入账户后,当时就可以出对账单,对账单打印出来后,资金方的资金就可以撤回了。因银行不同,资金证明常见形式为:银行对账单、存取小票、进账单、余额单、存款证明、资金证明、资信证明等。
浦发银行开具存款证明:
凡存有浦发银行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储户,皆可申请出具定期储蓄《存款证明书》。
出具定期储蓄《存款证明书》原则上由存款人本人提出申请,如非存款人本人提出申请,应提供存款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及代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由原存款行受理定期储蓄《存款证明书》的申请开证。
已挂失的定期储蓄存单(折)在未办妥挂失存单(折)的补发手续前,不得申请定期储蓄《存款证明书》的开证。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在申请信用卡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时候,收入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许多人在要求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时候并不知道标准的收入证明是什么样的格式,导致很多收入证明无法使用。 它是在信用卡审核时初始信用额度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直接反应办理人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