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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隧道工程造价咨询,覆盖行业全

    2024-11-16 10:56:01 26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①现场签证手续办理要及时。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发生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加零星工作、零星用工等。对因施工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事后应及时督促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办签证手续,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

    ②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的审核。

    在现场签证中,施工单位有可能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和费用,如多报工程量、提供虚假的签证等。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应该首先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同时把好后的审核关,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的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情况的发生。

    ③规范现场工程签证。

    建立现场工程签证会签制度,明确规定现场工程签证必须由造价咨询单位或监理、造价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才能生效,必须经由投资人签认,缺少任何一方的签证均无效,不能作为竣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有可能提出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须经投资人进行签认。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其增加的投资由投资人负责。

    竣工结算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投资人和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索赔等事项,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发包方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吗,也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和工程项目办理交付使用验收的依据;竣工结算一般由承包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投资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或审计单位进行审查,竣工结算审定成果文件应该由结算编制人(承包人)、结算审查投资人(投资人)、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签署。

    编制原则

    (1)中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限价或者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限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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