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需要缴纳税种分别是:
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5月1日起,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房屋租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个人住房出租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三、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四、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五、房产税:
按厂房租赁收入销售额的12%计算交纳(注意: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财税〔2008〕24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4%计算交纳房产税)
六、印花税:
按照厂房租赁合同金额1‰计算交纳。
七、企业所得税:
收取厂房出租租赁收入扣除以上税费后的余额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